货物汽车运输服务协议,货物汽车运输服务协议书

 西车汽修网    2024-05-30 00:17:13 发布   汽车服务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货物汽车运输服务协议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货物汽车运输服务协议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铁路运输承运人的基本权利义务?

(一)承运人的主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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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运人的留置权。

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物流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旦承运人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完成运输义务而托运人或收货人不支付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可以留置该承运的货物。留置物属于担保物权的一种,其功能在于以被留置物的交换价值来担保债权的实现,留置权的本意是扣留被运输的货物并拒绝交还,来督促托运人或收货人尽快清偿运输费用。运输合同、保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的债权人享有留置权,当然如果货物运输合同双方当事人对承运人能否行使留置权等问题另有约定的,双方则遵守此约定。留置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的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留置权人应当妥善保管留置物,否则要承担民事责任。留置权人留置财产后,应当通知对方在两个月内履行相关义务,两个月后对方仍不履行义务,双方可以协商,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

2、承运人的提存权。

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承运人可以提存货物。在履行运输合同过程中,收货人拒收物流,或收货人不见踪影的事时有发生,造成债务履行受阻,严重影响承运人的经济利益,也造成承运人的财产关系不稳定,法律创设的提存制度的目的正是为了使这一不稳定的财产关系得到稳定,提存的目的是使债务归于消灭。

提存的方式是承运人向接收货物所在地的公证机关申请公证,由公证机关指定存货场所,其效果是免除承运人因继续占有货物可能带来的风险。提存与清偿发生同等消灭债权的效力,债权人即托运人或收货人对承运人给付货物的债权因此而消灭。货物在提存期间,其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的保管费用及其他费用亦由债权人负担,而提存物的收益应为债权人享有。

3、收取承运费的权利。

(二)承运人的主要义务

1、承运人应当按时、按地、安全地完成运输义务。

铁路运输承运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如下:基本权利:

1、依照规定收取运输费用;2、要求旅客遵守国家法令和铁路规章制度,保证安全;3、对损害他人利益和铁路设备、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消除危险和要求赔偿。义务:

1、确定旅客运输安全正点;2、为旅客提供良好的旅行环境和服务设施,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文明礼貌地为旅客服务;3、因承运人过错造成旅客人身损害或物品损失时予以赔偿。

客运合同的成立时间是怎么定的?

客运合同的具体成立时间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各方对合同条款达成一致的协议,合同即为成立。但在实践过程中,由于现今社会运输工具纷繁复杂,购票的方式也是多种多样,客运合同的成立时间也应区分不同情况。

一、购票乘车客运合同的成立,可区分以下情况

1.在旅客先上车后购票的情况下,旅客登上承运人的车辆为要约,承运人准许旅客上车时为承诺,客运合同自旅客登上车时成立。

2.在旅客向承运人指定的购票地点先行购票的方式下,旅客向承运人提出到站路线要求,并支付相应的票款即构成要约,承运人给旅客合乎要求的客票即为承诺,交付客票时客运合同成立。

3.在旅客向承运人预定车票,承运人实施送票服务的方式下,旅客的预定行为预约合同,承运人送票为要约,旅客签收客票为承诺,合同自旅客签收车票时成立。

当然,旅客与承运人就客运合同成立的时间另有约定或另有交易习惯的的,成立时间从其约定或从其交易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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