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车发布后1小时内‘盲单’数量突破3000辆。” “某新能源汽车开启‘盲单’预售,1万元意向定金可在2万元购车价中抵扣,还可以享受多项‘车主权益’” . 近期,汽车销售中出现了新车型——“盲订”,即新车未量产或仅公布部分配置信息时,消费者根据有限的信息支付意向费,并购买汽车,公司为消费者提供购车折扣或权益,并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交付车辆。
与传统的营销方式相比,虽然少了“一手付钱,一手提车”的谨慎性,购买“期货”的风险也多了一点,但很多消费者还是愿意接受这种新的营销方式。 “消费者愿意付出时间成本、承担一定风险来选择‘盲购’,主要是因为可以获得可观的收益。”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曾永梅表示,为了吸引消费者,车企设定的参与“盲购”活动的门槛普遍不高。一般只需要缴纳几千元意向定金,就可以享受保养、装修、优先提货、购车双扣等诸多优惠,非常划算。
但“盲目订车”的风险值得关注。在读者来信和网友评论中,不少反映了“盲目订购”造成消费者权益受损的问题。其中,反映最多的就是“得到的不是买到的”。在人民网“人民投诉”栏目中,有网友留言:“我订了一辆新能源汽车,等了5个月才发货。销售人员告诉我,电池不是之前宣传的知名品牌,但被另一个品牌取代了。”有网友称,自己订购的车交付“无故拖延两次,8个月没收到车,押金也不退”。
“盲目订购”减少汽车配置、与提前促销不符、延迟交付等现象并非孤例。 “无论哪种销售模式,都应该遵守法律法规。如果在前期的促销和订单合同中明确了汽车配置、交货时间等,但在销售过程中出现了减少配置、更换零部件、延迟交货等问题。 “晚交车,车企就涉嫌违法、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高正伟表示。
对此,部分车企选择通过支付现金赔偿或赠送权益的方式解决纠纷。有的车企干脆在新车促销或合同中提醒:“最终交付的产品可能与图片和描述略有不同,以实际交付的产品为准”。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不得通过格式条款、告示、声明、门店告示等方式排除、限制消费者权利,减少、免除经营者责任,或者增加消费者责任,这是不公平的。给消费者。不合理的规定以及形式化的条款和技术手段不得用来强制交易。”高正伟表示,即使在促销页面或合同上标注“以产品最终交付为准”,如果实际履行情况车企与促销中明确承诺的项目差异太大,仍可能引发违约或欺诈嫌疑。
有车企销售人员表示,车企将“盲订”购车计划作为新车型的营销手段。不仅可以提前锁定客户,抓住市场机会,提高品牌知名度,还可以通过市场反馈与客户进行沟通,获得更准确的了解。客户的需求,并以此来改进产品,增强竞争力。
“目前汽车市场竞争非常激烈,一款新车从研发到量产销售需要很长时间,如果企业从新车研发阶段就开始宣传和接受预订,对于公司的运营会有一定的好处,也有利于促进汽车市场的繁荣。”曾永梅认为,“如果车企能够诚信经营、兑现承诺,那么消费者可以通过‘盲购’买到物有所值的新车,这也是一种很好的营销方式。”
“虽然我国法律法规尚未对这种新的销售模式进行规范,但车企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充分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购买权等合法权益。公平贸易权。”高正伟说。此外,生产商、经销商、交易平台经营者等相关主体还应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诉处理机制,公开投诉方式、处理程序、退换货标准等信息,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有关部门还应及时制定明确的汽车“盲订”销售指引和行为规范。